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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关于加强和完善
2016-01-11 11:37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关于加强和完善

附属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长治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工作两级管理体制,为医学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证,现就加强和完善附属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廉为基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附属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本单位党委统一领导。

(三)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四)逐步减少学校与附属医院交叉任职。

  二、干部管理范围和任免审批权限

  (一)附属医院处级、副处级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职数,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省编办审批,严格执行审批后的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长治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执行。

  (二)附属医院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按照省编办和学院党委的规定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所辖的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业务科室的设置及干部职数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定,并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三)附属医院院管中层干部的调整方案和职务任免,由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并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履行审批手续。

(四)附属医院内设的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机构的正副职在任免前要报学院党委组织部,经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副职任免,执行“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五)担任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换届时应按照党章或其他有关章程和规定程序,进行民主选举产生,并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由医院党委审批或报学院工会或校团委批复。

(六)附属医院业务科室的正副主任职务任免,由党政联席会提名,党委会讨论决定,执行党政管理干部的选任程序。业务科室护士长、副护士长选任和管理比照业务科室正副主任执行。

(七)设在附属医院(临床学院)的教研室正副主任和类似干部的职务任免,由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校决定。

(八)跨医院组建的研究所(中心)和教研室正副主任职务任免,由挂靠单位(主任人选所在单位)商得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后,由挂靠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校决定。

(九)医院院长对医院所辖的行政管理、业务科室机构的设置及干部人选有建议权、推荐权,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提请医院党委予以免职。

  三、干部任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勤政,医德医风好。

  (二)熟悉医院管理和本职工作的规律,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有改革创新意识,工作实绩较好。

  (三)能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临床业务科室主任一般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副高以上职称,要符合等级医院评审对应职务的职称要求。

(五)提任中层副职人选应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中层正职的人选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正高职称的人选到临床业务科室任职的可不受副职岗位经历限制。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职能科室中层干部续任的不超过55周岁,提任的不超过50周岁;临床科室中层干部年龄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确定。

四、选拔任用干部程序

根据《长治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的原则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和干部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附属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组织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公示和办理任免手续等程序。

(一)组织动议。医院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实际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医院党委办事机构结合平时掌握的干部情况,就选任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充分听取党委书记、院长及相关的医院班子成员意见后形成选任工作方案,提交医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报学院组织部门备案。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医院党委组织。

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及职数、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近两年退下来的原医院班子成员、正高职称人员;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医院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正职、所在科室人员。

  医院党政领导干部或专家教授等个人向医院党委或行政提名推荐党政管理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意见并署名。

  民主推荐结果要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医院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和院长交换意见后,就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医院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考察对象人选,要先与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后,再确定考察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正副职由学院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名、考察。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医院党委负责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采取发放《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要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干部考察的规定,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学,注重考察政治操守、廉洁自律、担当精神、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同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意见。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医院党委办事机构和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范围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四)讨论决定。医院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对考察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后讨论决定。

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医院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或任免建议。

医院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医院党委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公示和办理任免手续。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医院党委安排党政领导同干部本人谈话,并按干部管理范围由医院党委办事机构或人事部门办理干部任免手续,包括上报备案、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发文、落实工资待遇和干部任职材料归档等。需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或向学校纪检(监察)征求任免意见的,须将任免请示、考察意见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时上报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干部任免手续。

党群干部任免以医院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业务干部任免以医院行政名义发文,医院院长聘任。干部退休或换届改选后离任,应发文明确。

    附属医院干部任免文件应同时抄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并及时通知学校对口职能部门。

  五、加强干部人事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附属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长治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实施。

(一)医院党委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文件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做好干部选任工作。

(三)附属医院的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医院职工的监督,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干部选任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意见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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