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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
2016-01-11 11:38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西省委关于推荐、考察、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三个规定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廉为基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八)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管理干部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完善科学规范的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我院所有处、科两级干部。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干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在管理、教学、科研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勤于学习善于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职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科级干部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提任副科级干部的,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科员三年以上。

(二)由副处提任正处,一般应在副处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一般应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被提任党政部门正职领导者,一般应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提任一些业务性强的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

(四)被提任党政部门副职领导者,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其中,提任一些业务性强的部门副职者,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有在基层担任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经历。

(五)被提任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业务单位的正职业务方面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副职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八)处、科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选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对具有副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的讲师(或相应)职称人员,可以破格提任副处级职务;对具有正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可以破格提任正处级职务;凡破格提拔者应进行严格的考察考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任用: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三章  干部选拔任用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方式方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引入竞争机制,坚持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相结合,坚持全程差额、全程纪实监督。

第十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程序是: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考察;

(四)酝酿;

(五)讨论决定;

(六)公示及任前谈话;

(七)发文任职;

(八)须报请上级部门备案的干部,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动议

(一)学院党委或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指党委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干部人选的活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一)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1.民主推荐学院各教学系(部)处、科级干部时,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

① 本单位的全体处级干部;

② 本单位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

③ 本单位全体科级干部;

④ 本单位教研室主任、副主任;

⑤ 本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职工;

⑥ 如人数少于30个人的单位,在本单位全体人员或党总支范围内推荐。

2.民主推荐学校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

①学院领导;

②各单位的处级干部;

③正高职称人员;

④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科级干部在总支范围内推荐。

(二)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民主推荐的程序

1.组织部门制定民主推荐方案;

2.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民主推荐方案、民主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

3.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4.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5.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四)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党委成员;

2.全体院领导;

3.组织部门负责人;

4.纪委副书记;

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五)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十二条(一)、(二)、(三)之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六)个人推荐。是指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以署名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党委推荐处级干部人选的推荐方式。党委要对呈送的个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被推荐人选,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后,个人推荐的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的要求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由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一般不能列入考察对象范围,同时要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工作要求

1.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

2.考察干部要坚持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选任考察相结合,既要看民主推荐票数,又要看历年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防止考察失真失实,防止“带病提拔”。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党委组织部和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建议方案,向党委会汇报。

(四)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1.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院级分管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

3.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4.人员不足20人的单位在本单位全体人员或党总支范围内考察;

5.其他有关人员。

(五)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六)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凡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七)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检委、人事处等部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资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

(一)酝酿

1.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成员中充分讨论酝酿。

2.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院级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在确定副职之前,应当征求正职的意见。

(二)党委召开讨论处级干部任免会议的要求

1.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到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在重大问题上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4.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应当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不研究;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研究;党委成员到会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研究;群众意见大的和问题还没有核实的不研究。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以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四)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领导职务的任免,应按照规定事先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任职

(一)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任职的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新任干部试用期制度

1.新提任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2.新提任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

3.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门负责进行考核。通过本人述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形式,重点考核对试任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并全面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正式任用的依据。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三)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通过之日算起。实行试用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算起。

(四)党委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按照领导职数要求进行,不得超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党务系统的干部由党委统一发文任免,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的章程,按程序选举产生。行政系统的干部由院行政统一发文聘任。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院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正职一般由院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副职一般由分管院领导谈话。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严格履行处级干部职数报批手续。                           

(六)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业务部门专任教师(医师)担任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计处级干部职数,在任期间享受同级领导干部待遇。

第十六条 党委职能部门的干部实行任命制,行政干部实行聘任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院工会、院团委的干部实行选任制。

第十七条 学院本部科级干部,经所在党总支民主推荐提名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考察,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按照《条例》、本实施意见和《长治医学院关于加强和完善附属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干部选任。

第四章  竞争上岗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一)竞争上岗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要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答辩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二十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研究决定竞聘职位;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竞聘答辩、民主推荐;

(五)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酝酿和讨论决定;

(八)公示、任职前谈话、发文任职;

(九)根据需要,报请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竞聘上岗的具体程序:

(一)召开有关人员大会,动员部署干部调整工作。

(二)公布机构岗位、职数和任职条件与资格。在动员部署会上和党委组织部网页、布告栏内公布竞聘的职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报名时间、地点、竞聘的基本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等。

(三)组织报岗。采取本人自荐报岗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每人可报一个岗位,也可兼报其他岗位,并同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单个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该职位的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四)资格审查。由组织部对竞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竞聘所报岗位的资格并将报名情况在校园网上公布。各职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必须在2人(含2人)以上,不足2人,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聘答辩范围,允许报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转报其他岗位。

(五)竞聘答辩。评委由院级领导、组织、纪检、人事、党办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教授、正处级干部组成。

第五章  干部任职回避

第二十二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回避方。

第二十三条 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院党委或上级党委作出决定。组织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团代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第十二章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关于干部任职回避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管理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与监督的规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各项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实行有效监督。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院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对干部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四)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五)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六)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治医学院关于干部管理、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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