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范
当前位置: 首页>>部门概况>>行为规范>>正文
组织部责任追究制度
2017-09-20 15:22   审核人:

组织部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提升能力、提高标准、争创一流”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组织部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组工干部形象,特制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    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组织部全体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组织部工作人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3.党员发展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的;

6.工作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7.因工作不力,师生意见大,造成其他严重问题的;

8.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学校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9.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10.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部门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师生反映较大者,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部门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还应当追究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5.组织部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6.对违反本条例的组织部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

五、本制度自2017年5月2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路161号     邮编:046000
联系电话:0355-3012412 315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