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提升能力、提高标准、争创一流”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组织部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组工干部形象,特制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 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组织部全体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组织部工作人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3.党员发展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的;
6.工作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7.因工作不力,师生意见大,造成其他严重问题的;
8.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学校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9.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10.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部门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师生反映较大者,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部门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还应当追究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5.组织部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6.对违反本条例的组织部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
五、本制度自2017年5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