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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2018-12-10 10:28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内容

1.是否认真贯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3.是否坚持当合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党纪、政纪、国法,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费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步骤程序

1.学习教育。各基层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员民主评议的有关规定,提高党员对新形势下党员标准的认识,为党员述职评议工作打下基础。

2.撰写述职报告。每位党员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评议内容范围,撰写述职材料,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3.民主评议。召开党员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每一位党员干部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非要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要适当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最后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鉴定。各支部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评议意见,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作为学校表彰的优秀党员人选,优秀党员确定比例不超过15%;对评议中“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我校《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通知》要求,认真查明问题,妥善处置。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

三、评议标准

1.优秀党员标准:

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学校的改革发展,认真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组织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高标准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4)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行作斗争。

5)密切联系群众,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主动向教职工宣传党的主张,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正当利益,在本单位(部门)教职工中评价高,得到大家认可。

2.“合格”党员标准:

1)能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2)能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3)能够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组织分配,较好地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4)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在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评价较好。

3.“基本合格”党员标准:

1)基本上能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2)基本能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作用一般的。

3)能够基本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一般。

4)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到位,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决。

5)密切联系群众不到位,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一般,在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评价一般。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党性观念差,组织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不发挥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过惩戒期限。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7)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占到会人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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