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工作持续、有序和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离任时,向接任的领导干部交接;如暂无接任者,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交接;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向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交接,交接时办公室、人事、财务等负责人参加交接。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完整。交接的内容主要有:
(一)重要工作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进展情况;事关全校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财务事项
主要包括任职期末单位(部门)所负责的各项资金使用情况;任职期末所承办的债务债权的情况;任职期末,应付未付的三公经费和基建、维修款等;
(三)公用财产事项
主要包括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办公用品及办公用房。
(四)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长治医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见附件1),并通知接任领导干部。
(二)学校党委在与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进行离任
(任前)谈话时,对离任交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三)离任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
行,接受党委组织部的监督。
(四)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长治医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后,组织有关人员做好《长治医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附件2)填写及相关印证材料准备等工作,参与交接人员在印证材料上签字确认,移交给接任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手续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长治医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经移交、接收双方
签字后,交接双方和离任领导所在单位(部门)各持一份,并由所在单位(部门)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主要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还需报送分管校领导。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有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离任者的责任。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监督其抓紧办理。对久拖不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结的工作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不得推诿扯皮,并承担后续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治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长治医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