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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长治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干部管理、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2-03-09 14:29:50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执行好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选拔、任用制度,杜绝不正之风,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管理权限
      1、全院处级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报省委组织部和高校工委备案。院长助理、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审计处、计财处正副职在任免前向上级干部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按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2、学院本部科级干部,由各部门提名,报学院党委组织部考察,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各部门正职聘任。
      3、基础、临床各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由各系、部提名,报学院党委组织部考察,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各系、部正职聘任。
      4、学院后勤集团(公司)的组建模式执行省教育厅晋教后勤(2001)3号文件规定,后勤集团(公司)干部的选拔聘任按省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5、后勤集团(公司)的中层党群负责人由后勤党总支负责研究决定,行政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总经理提名,由后勤党总支和集团(公司)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总经理聘任,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6、附属医院的组织科、人事科、审计科、财务科正副职在任免前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批,经同意后按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二、干部任职条件
      7、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条例》和《意见》规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基本标准,把革命化放在首位。
      8、被选拔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能够团结、带领教职工一道工作;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勤奋工作,成绩显著;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业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
      9、提拔担任处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提任正科级干部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提任副科级干部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科员三年以上。
      (2)提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副处提任正处,一般应在副处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一般应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被提任党政部处正职领导者,一般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以上文化程度者优先考虑。其中提任一些业务性强的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对具有两个以上岗位(含教学、科研等业务类领导岗位)上任职经历者优先考虑。
      (4)被提任党政部处副职领导者,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或副高以上职称,其中,被提任一些业务性强的部门副职者,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有在基层担任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经历。
      (5)被提任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业务单位的正职业务方面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副职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令要求。
      10、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提任学院团的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三十三岁。
      11、研究所、教研室等业务性很强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称或高学历,在学术上有所建树或者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12、处、科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选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对具有副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以上文化程度的讲师(或相应)职称人员,可以破格提任副处级职务;对正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可以破格提任正处级职务;凡破格提拔者应进行严格的考察考核。
      13、专职干部必须集中全部精力从事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兼职(管理+业务)干部必须自愿在任职期间参照分之八十以上的精力从事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拔和任用: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2)被立案审查未结案者。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条例》规定时限之内者。
      三、干部选拔程序
      (一)民主推荐
      15、确定考察对象应该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时要向参加人员公布拟任职务人选的条件和要求。
      16、得推荐票数达到实际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单个职位定向民主推荐前5名的,方可列入考察对象,不足10人的单位可采取谈话形式推荐。
      17、推荐系、部、处、各附属医院处级岗位领导干部人选,各部门科级岗位干部人选,可以采取组织推荐、领导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的方法,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并填写《干部推荐卡片》)。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不论采取哪种形式推荐,必须符合第15条要求。
      (二)确定考察对象
      18、考察对象必须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任何个人无权确定考察对象。
      19、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0、确定的考察对象要符合《条例》和《意见》及有关规定关于身份、年龄、学历、职龄等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要求,确定考察对象要有利于各级班子的结构优化,要优先从后备干部中考虑,注重妇女干部和非党及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既要尊重民意,又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三)组织考察
      21、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
      22、考察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要制定有详尽的考察方案,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3、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听取和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要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
      24、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填写考察卡,提出意见,一般应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考察组要对考察工作负责,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5、学院党委在听取考察组汇报时,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体参加,并充分尊重考察组的意见。对有疑点和不明确的问题,要组织专人进一步核实,或由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清。
      26、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考察超过一年时间的,学院党委研究前,须重新进行推荐考察。
      27、平职调整到重要岗位上的领导人选,要进行认真考察
      (四)酝酿协商
      28、领导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必须按照《条例》、《意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充分进行酝酿,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要负责地将酝酿情况向党委汇报。
      29、领导干部人选在考察阶段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委进行汇报,党委讨论决定后要及时将结果向分管领导反馈,分管领导应认真贯彻党委的决定。
      30、党外领导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除按《条例》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外,还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主要领导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
      31、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决议方才有效。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32、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未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讨论,不得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一般应先提交书记办公会议充分酝酿。
      33、书记办公会议,对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的任免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提交党委会讨论,但不得临时动议,重新提出新的人选。
      34、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介绍领导干部人选的民意情况,考察情况,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其意见、分管领导意见等。到会党委委员对任免事项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缓议。意见分歧较大的任免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35、干部担任的职务和享受的待遇应一致,不得随意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36、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第八章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    [1999]16号)关于干部交流回避的各项规定。
      37、党委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按照领导职数要求进行,不得超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党务系统的干部由党委统一发文任免,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的章程,按程序选举产生。上级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和指派下级组织的负责人。行政系统的干部由党委会研究提名,院行政统一发文任免。
      38、按照晋发[1997]59号、晋组通字[1999]26号文件规定,向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严格履行处级干部职数报批手续。按省教育厅下达的处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干部。
      39、按照晋发[1997]59号文件,第四项第4款之规定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各附属医院科级干部实行职数审批办法,审批范围:各附属医院党政科级干部 、业务科室正副主任。审批呈报材料:请示报告,拟任职务干部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干部职数审批表》。在任免前学院党委组织部派员,按《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程序执行、民主推荐、年度测评、组织考察、各附属医院党委会研究等情况的原始材料。并将各附院党委会干部任免讨论结果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按程序履行任免手续。
      40、处级干部 正职调整或免职时,一般应同时提出接替人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两个月。
      41、干部申请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尽快研究决定,未经批准,本人不得擅离职守,逾期三个月未答复,视为同意辞职。
      42、新提拔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实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者,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
      43、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业务部门专任教师(医师)担任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计行政级别,在任期间享受同级领导干部待遇。
      44、严格执行退休制度 ,干部到龄后,单位和个人不需呈报退休请示,需免职并退休的干部,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直提交党委研究决定,退休时间以党委讨论时间为准。干部退休时,党委应指定专人谈话。
      四、后备干部培养
      45、选拔、培养后备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 “四化”方针,为优化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不断提供优秀干部,为实现处级干部队伍新老交替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46、根据系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后备干部。要积极选拔、培养35---40岁(30岁左右占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干部。要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研究生学历要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增加。
      47、考察了解后备干部,一般要结合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干部提拔前的考察、公开选拔的考察进行;也要注意日常的考核。
      48、调整补充后备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院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9、要通过学习培训、岗位锻炼、社会实践等形式注重培养。提拔任用干部,首先从同级后备干部中挑选,做到备用一致,逐步扩大后备干部使用率。
      五、制度改革
      50、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实行任前公示制,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
      51、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 ,根据晋组发[1999]11号文件要求,在有条件部门公开选拔处级干部,通过竞争上岗,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52、党委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和轮岗制度。在学院本部部门之间、学院本部与各附属医院之间、各附属医院之间按规定进行领导干部交流和轮岗。
      六、纪律监督
      53、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个别需要重新复议的,必须有党委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进行。
      54、党委提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有关单位要努力保证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
      55、领导干部应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对个别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经过再三教育仍不到新单位报到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56、党委主要领导必须带头遵守《条例》、《意见》,确保干部工作的规范有序,若在贯彻中出了问题,要视情况追究主要领导失职失察的责任。
      57、考察干部要实行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报告上签字。参加考察的同志要坚持党性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不能带任何框框。如发现在考察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58、党委组织部门,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受理。
      59、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失误追究制和考察工作责任制。凡因推荐失误或工作失职造成考察失真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60、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组织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条例》、《意见》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61、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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