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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医学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定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5-05-26 09:15:51

    长治医学院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工作程序,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人事政策法规,针对干部人事工作中易发多发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除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外,个人推荐干部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不得以打招呼、为人说情或受人之托的方式推荐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原则,根据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需要,把合乎规定程序和方式的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涉及领导干部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提拔、调动和解决待遇等问题,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和经办人打招呼、施加压力。属院级领导的,应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属处级领导的,应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未经集体研究或上级组织安排,不得以组织名义向上级呈报推荐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干部酝酿情况。在干部推荐中,推荐人不得向被推荐人透露推荐情况、示好表功,或暗示、指使被推荐人找关系、走门子。

    第五条  考察、抽调抽派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组织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擅自决定、随意抽派抽调干部和考察干部。

     第六条  未经组织安排,不得在干部职务调整时征求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不得擅自对干部职务调整任免进行通风报信、谈话或宣布任职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干部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
         第七条  在干部推荐、考察、票决、选举过程中,不准以打电话、发短信、串联、宴请、送钱送物等形式拉票、贿选。

    第八条  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不得编造、传播、散布影响用人导向、班子团结、干部声誉等方面的小道消息。

    第九条  准确把握、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及领导对干部有关问题的批示,坚持原则、慎重处理涉及举报、批评、案件处理等需要保密的批示内容,不得泄露、曲解批示精神,做老好人,上交矛盾,推诿责任。

    第十条  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和组织部门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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