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组字[2012]6号
长治医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任务,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学习内在动力,增强干部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建设,着力提升干部教育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西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组通字[2012]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量化考核。学分制是指在一个周期内(一般以一年计算),把干部参加组织调训、干部选学、在线学习和其他形式在职学习的学习时长折算成相应学分,计算干部的培训量,记录干部培训学习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效果,为考察、考评干部提供依据,实现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我院处级、科级干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培训的干部,由所在单位报请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不参加学分制考核。两所附属医院的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实行定量考核办法,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根据干部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组织调训
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基地等班次学习,或经组织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类专题研讨班、出国(境)培训班学习培训,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每个学习日计8个学分,按干部实际参加学习日进行计算。
(二)干部选学
干部参加省内外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开展的干部选学,参照组织调训计算学分。
(三)在线学习
参加在线学习,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以45分钟为1学时,必修课1学时计1学分,选修课1学时计0.5学分。达到所学课程总时长的90%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由系统自动记录。重复学习一门课程的,只计一次学分。
(四)在职学习
1、干部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及省、市、学院组织的党建、时政等各类讲座与专题报告会等其他形式的在职学习,其学分计算标准参照在线学习必修课学分标准计算。
2、参加全院组织的党建、普法、纪检等相关内容知识测试,每次以1学分计算。向党建、思政、纪检、统战、哲学与社会科学等研究会递交研究论文,院级每篇以2学分计算,省厅级每篇以3学分计算,部省级每篇以4学分计算。同一文稿按最高分计算。公开发表,加倍计算。
3、干部通过在职学习和组织选送参加由中央党校和省委、市委党校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的情况。干部通过上述学历学位教育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计10学分,获得大学以上学历学位计20学分,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计30学分。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与干部所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干部学分完成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1、干部所在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干部参加中心组学习和撰写、发表文章情况及相关证明,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计分后,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2、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院校提供的相关情况,按领导干部实际参加培训时间核定学分,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3、干部参加由上级归口部门组织的各类脱产培训,由干部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由干部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经组织部审核后,记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4、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由本人提供相关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复印件,由干部所在单位统一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核定学分,记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工作一般在年底统一进行。
5、干部参加在线学习所获学分由电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后,记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第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实施考核。考核的基本要求是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年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110学分,其中,参加在线学习不少于60学分;科级干部每年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100学分,其中,参加在线学习不少于50学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副处级以上干部年度学分达到110学分为合格,达到180学分为优秀,达不到110学分为不合格;科级干部达到100学分为合格,达到160学分为优秀,低于100学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学分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当年学分制考核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学分制考核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学分制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凡拟提拔的干部,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时,应附有干部近三年参加培训情况和学分制考核情况。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学分,仍未完成的应延长试用期。
第十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干部的学分完成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对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完成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在学分登记过程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违规登记,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治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长治医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