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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长治医学院实习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9-03-20 11:05:02

     

                                       

                                        长医组通字〔2019〕7号

    关于印发《长治医学院实习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按照校党委巡视整改工作部署要求,现将长治医学院实习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对实习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

    中共长治医学院委员会

                    2019年314

    长治医学院实习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党建工作不断加强,学生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实习学生党员人数逐渐增多。按照教务处教学管理要求,学生毕业前要进行长达一年的实习期,如何加强和改进对实习学生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实习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我校党员教育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实习学生党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外出实习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二条  外出实习学生党员是指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因毕业前实习原因需要外出的党员(不含出国、出境)。

    第三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学校党委要将实习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作为年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有服务型党组织的意识,加强党组织

    与实习学生“面对面”交流与沟通,可采取专题调研、送学上门、关怀慰问服务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各党总支要对即将外出实习的学生党员建立登记册进行登记,并列明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单位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实习学生党员外出实习前,各党总支要对其加强党员组织观念的教育,同时提出实习学生党员具体的管理要求和办法。教育内容一般包括:要求党员外出后主动与实习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接转组织关系;要求党员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付任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党员外出期间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思想和工作情况;要求外出党员返校时,及时转递组织关系,并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七条  各党总支按照实习学生党员分布和数量情况,在人数相对集中的实习点,组织成立临时党支部。同时,建立汇报制度,定期向所在系部汇报临时党支部情况。人数较少且实习点分散的实习学生党员要定期向所在系部汇报学习、工作和参加活动情况。

    第八条  实习学生党员实习前,由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参加由所在实习单位党组织党的生活。实习学生党员返校时,由实习单位党组织在党员证明信上加盖印章,返校后交回学校党委党组织。

    第九条  在外实习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其原所在党支部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其递交转正申请书,并由所在实习单位党组织提供表现情况,且必须参加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按期转正,原所在党支部按照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条  各党总支应当按期收缴实习学生党员党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一个月交纳一次。

    第十一条  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挂原所在党总支,由所在党总支按流动党员管理,需按期汇报思想和交纳党费。如一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保持与在外实习学生党员的联系,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党员在外实习期间,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安排的,应根据党章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实习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实习学生党员管理台账制度和数据库,做好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妥善保管好实习学生党员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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