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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2012-03-09 10:16   审核人:

  为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增强领导班子团结,搞好作风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准则》和中央关于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范围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年底进行,按照中央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三、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学习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中央领导重要讲话精神,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同时要认真开展自主学习;围绕主题,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征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
  四、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和议题,主要是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自身党风建设,廉政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党内外群众反映的其它重要问题等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根据省委组织部和高校工委、高校纪工委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补充新的内容和议题。
  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须提前通知参会人员,让其做好准备。院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提前一周报告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省高校纪工委;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提前三天报告分管院领导、纪委、党委组织部,以便了解情况或派人参加。
  五、要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由副书记主持,领导干部要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要达到发扬民主,增进团结,统一思想,促进工作的目的。
  六、院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除非党员院级领导外,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有利于接受监督、解决问题的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其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非党员处级干部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或建议。
  七、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通报,以便接受监督。
  八、民主生活会后十日内,要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九、凡不按规定程序召开和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重新召开。对不召开民主生活会、不召集民主生活会的主要负责人和长期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
  十、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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