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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6-09-27 18:20:52

    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晋高工[201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生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把从严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从严政治标准、从严发展程序、从严审批把关、从严全程记实、从严监督检查、从严责任追究。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发展学生党员要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切实做好民办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首先审看入党申请书,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后交党支部存档。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员推荐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28岁以下的学生入党,一般应当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当经团组织推荐。

    团组织推优应当由班团支部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并记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既可每季度汇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每半年小结一次,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以校级党校和院(系)分党校为主阵地,建立健全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体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主要是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

    党组织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使入党积极分子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探索实行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二条  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由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察情况应当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可参照以下内容:

    (一)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党的基本知识的心得体会;

    (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理解和思想认识;

    (三)对国内外重大政治事件或重大形势变化的思想认识,并旗帜鲜明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立场;

    (四)按照党员标准对照检查自己,进行自我剖析,取得思想进步的心得体会,在实践中严格要求自己,取得进步的心得体会;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自己要求进步的决心和信心。

    院(系)党组织、高等学校党委每年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及时接转和认真审查转入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保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也可随同个人档案转交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学校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二)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出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三)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出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或院(系)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时,要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主要条件。政治标准主要包括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严守纪律等方面。

    听取群众意见时,要注意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

    听取党员意见,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等方式进行。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学校、院(系)党务公开栏或网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接受培训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和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一并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因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应当重新确定入党介绍人,并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责、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与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结论性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建立及知悉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做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调查结果,应当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楚的问题或疑点;结论性意见,应当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党组织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做好发展对象是孤儿、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发展对象有出国(境)经历的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校应当对发展对性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结束时,应当认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要同志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对照党员标准,认真分析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结合其现实表现、学习情况、群众意见等,进行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或院(系)党委预审。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或院(系)党委预审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学校党委或院(系)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清楚,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庄,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号;学习、工作、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经预审认为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改进后再进行预审。

    预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所在高等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或院(系)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当经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与会党员也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当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审查情况一般应当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情况等。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表决后,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票有院(系)党组织统一印制,表决原始统计结果一般要保存三年以上。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应当由学校党委或院(系)党委审批。

    党总支和未经批准同意的院(系)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的内容为:

    (一)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考察;

    (三)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四)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谈话应当主要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建立《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诸葛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或院(系)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学生,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有所在高等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经省高校工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学生预备党员编入学生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支部应当与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详细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规矩,指导其根据入党时支部大会党员提出的意见和支部大会决议,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的学习和锻炼计划。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必须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程序一般为:

    (一)奏(唱)《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人致辞;

    (三)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四)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五)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二个学时。

    在预备期内,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定期与预备党员谈心。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本人指出,同时应当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或审批预备党员的院(系)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预备党员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提出意见,报支部委员会。

    (三)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在一定范围公式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注意听取入党介绍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导师等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以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员讨论发言;有表决权的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由院(系)党组织统一印制,表决原始统计结果一般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相同。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转正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归档和交接,并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的毕业生预备党员,高等学校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转入的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和院(系)党组织对转入的学生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交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严格履行档案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省高校工委要强化对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年度发展计划,确保发展计划合理均衡。

    高等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党委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年度发展计划,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并在校内通报。

    要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健全民办高等学校党的组织,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学生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使用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根据实际印制和使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和省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 党委) ,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各中央巡回督导组: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党组织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使广大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员意识、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也发现一些党员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不合格表现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党的形象和战斗力。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 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县一级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 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 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 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 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 境) 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省( 区、市) 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 党委) 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中央巡回督导组和地方各级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市、县、乡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 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 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 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省( 区、市) 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 党委) 要形成工作总结,报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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