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至半小时上班的视为迟到;超过规定时间半小时上班的视为旷工;按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下班的视为早退。
2.工作时间内,凡有事需要离开岗位一小时以上的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算。
3.半天以下的病、事例,由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均应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并进行登记。
4.临时发病或因急事可先电话与部门负责人联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批准后方可休息,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病假,按医证明办理,婚丧假、产假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做请假处理。但需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和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报备。
6.对有事不请假、经常迟到早退、随意旷职者,视情节给予处罚,每月旷职4次以上通报批评。
7.全年病假、事假、旷工累计30天,扣除绩效5%
8.各种假期回单位后,应及时销假
二0一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