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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2017-05-31 11:35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定期主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检查、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3.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审批本单位党员年度发展计划。

4.主持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查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5.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查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和事。

二、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

1.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培养、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检查督促培养联系人的工作。

3.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

4.负责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根据党总支公示通知要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工作。

5.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负责起草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讨论稿,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三、责任追究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关责任人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分别予以责成检查、通报批评,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2.对应考察的发展对象不考察或考察不细,以及向考察人员提供假情况,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造成严重影响的。

3.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发展党员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履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5.对本单位下级党组织在党员发展中发生严重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查处,或者将群众来信材料转给、泄露给被反映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使符合入党条件的人不能入党的。

8.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集体做出错误决定发展党员的。

9.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不公示、不按期审批党员、丢失发展党员有关材料的。

属于党支部负责人责任的,由基层党组织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属于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责任的,由校党委研究作出相应处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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